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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好,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2号原告:陈金好。被告: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文。原告陈金好诉被告金域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卓贤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域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好诉称:原告是被告金域物业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2年4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4月8日止。因老板跑路拖欠一个月工资,劳动仲裁委员说我超龄不予受理,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份工资1350元和高温补帖150元;二、本案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工资计发表》、工资存折明细、肇人社监字(2014)22号《劳动监察告知书》、肇劳人仲案字(2014)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金域物业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告陈金好入职被告金域物业公司处工作,任职清洁工。2013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变更为自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2014年1月27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其2013年7月份工资及高温补贴问题连同其他32名员工一起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同年2月26日作出肇人社监字(2014)22号《劳动监察告知书》,告知原告等人其申诉已转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同年3月4日,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人仲案字(2014)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陈金好在2012年5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工资计发表》中显示原告实发工资1414元(其中基本工资1350元)。工资存折明细记录显示原告实际领取2013年4月份工资1414元、5月份工资1410元、6月份工资1564元、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工资1590元、10月份工资1892元、11月工资1350元、12月工资1350元,2013年7月份工资至今未领取。原告认为其领取的6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工资中包括了高温补贴150元/月。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好虽在2012年5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与被告金域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8日止,且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域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且原告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工资计发表》虽没有被告印章,但所显示的原告工资数额为1414元(其中基本工资1350元),与工资存折中显示原告实际领取的6月份工资1564元(其中包括高温补贴150元)相互印证,因此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2013年每月工资为1350元,6至10月期有150元/月高温津贴。由于原告从2012年4月9日至今一起直在被告处工作,已向被告提供了劳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2013年7月工资及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2013年7月份工资1350元、2013年7月份高温津贴150元,共15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工资1350元和高温津贴15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好一次性支付2013年7月份工资1350元、2013年7月份高温津贴150元,合共人民币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卓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圣桃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