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吴明春。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吴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