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霍喜安申请执行魏忠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喜安,魏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294号申请人霍喜安(又名霍安安),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忠卿(又名位中卿),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忠卿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忠卿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忠卿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