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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开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史开碧,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开碧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开碧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开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史开碧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