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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119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2、陈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2,陈某1,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119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2,女,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2001年8月0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被执行人:陈某3,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陈某2、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3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2支付陈某1自2010年10月起到2011年5月止的抚养费12000元。被执行人陈某3应自2011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陈某2支付陈某1的抚养费1500元至2019年8月(陈某1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陈某3与共有人陈某2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海区××罗湖区××座××房及××号储物间,拍卖得款282000元。因陈某2(申请执行人)为涉案拍卖房产的共有人,扣除其共有份额,故本案实际得款为141000元。本案分配得款12007.34元。另,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已拍卖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119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