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明与被告王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明,王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四明。被告王同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明与被告王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