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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明与被告王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明,王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四明。被告王同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明与被告王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