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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时被告分娩不超过1年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徐永峰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