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时被告分娩不超过1年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徐永峰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