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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宋秀玲与江智礼、江峰、江喜梅、江竹梅、江坤、江婷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玲,江智礼,江峰,江喜梅,江竹梅,江坤,江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70-1号申请执行人宋秀玲,女,1943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智礼,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峰,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喜梅,女,1956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竹梅,女,1954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坤,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婷,女,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秀玲与被执行人江智礼、江峰、江喜梅、江竹梅、江坤、江婷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秀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江义祥遗产130平方米安置房权利,由申请执行人宋秀玲继承其中21.66平方米面积。执行中,本院调查此房产处在待建中,无法析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西安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将江义祥的130平方米安置房的21.66平方米分配给宋秀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