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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建新、魏庆海等与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新,魏庆海,刘正国,李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魏建新,男,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魏庆海,男,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刘正国,男,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李金生,男,现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新、魏庆海、刘国正与被告李金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魏建新、魏庆海、刘国正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兰伟华人民陪审员  韩兴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