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建新、魏庆海等与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新,魏庆海,刘正国,李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魏建新,男,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魏庆海,男,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刘正国,男,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李金生,男,现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新、魏庆海、刘国正与被告李金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魏建新、魏庆海、刘国正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兰伟华人民陪审员 韩兴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