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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栋良与黄德洪、严凯,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栋良,黄德洪,严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吕栋良。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雷锋,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洪。被告严凯。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方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莎。原告吕栋良与被告黄德洪、严凯,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栋良于2012年5月14日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对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吕栋良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