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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二初字第005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二初字第00588-1号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何宏有,总经理。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孝云,院长。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孝云,董事长。被告陈孝云。被告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被告刘虹。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宣判后,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派镇合安路68号钢筋混凝土结构909.34平方米商住房一套(房地权上派字第032251号)的查封。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