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正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桂林老医综合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正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桂林老医综合门诊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桂林市正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老医综合门诊部,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宝。委托代理人黎运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正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老医综合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正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退还原告419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孔繁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旻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