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怀英与被告李秋及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怀英,李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程怀英。委托代理人刘跃华,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秋。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号四川中银大厦27F。负责人凤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祁光、徐永芳,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程怀英与被告李秋及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怀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怀英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