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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鹏与被告李勇、邯郸市科隆保安押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鹏,李勇,邯郸市科隆保安押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赵国鹏,男,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法定代理人赵风牛,男,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系赵国鹏父亲。法定代理人江书叶,女,1962年3月9日生,汉族,系赵国鹏母亲。被告李勇,男,1982年6月28日,押运公司职工,住涉县。被告邯郸市科隆保安押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三区光明南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赵克莱,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5号仁达锦苑。法定代表人赵晓潘,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鹏与被告李勇、邯郸市科隆保安押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鹏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国鹏承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