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子伟与吴汝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子伟,吴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徐子伟。被执行人吴汝龙。申请执行人徐子伟与被执行人吴汝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汝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子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2日起按1.5%月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仙居各金融机构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2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