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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邦双、徐邦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双,徐某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双,农民,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某建,绰号“捡的包谷”,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经事先预谋,至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原航渡村)三站南面约200米处被害人戚某1的养鸡场内偷鸡,被告人徐某建进鸡舍偷鸡,被告人徐某双在外接应。后被告人徐某建偷鸡时被戚某1、戚某2夫妇发现,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徐某建遂向被告人徐某双呼救,二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由被告人徐某双持锐器将被害人戚某1、戚某2夫妇刺伤,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戚某1外伤致右血胸,此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戚某2外伤致左血胸,此伤构成轻伤。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主动至江西省铅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向慈溪市公安局追逃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与被害人戚某1、戚某2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戚某1、戚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徐某2、徐某3的证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物证照片、调解笔录、赔偿款凭证、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及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结伙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双、徐某建有自首情节,且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徐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审 判 员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