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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37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2于2012年2月27日支付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陈某1。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2年2月27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陈某2与共有人陈某1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海区××罗湖区××座××房及××号储物间,拍卖得款282000元。因陈某1(申请执行人)为涉案拍卖房产的共有人,扣除其共有份额,故本案实际得款为141000元。本案分配得款5718.97元。另,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已拍卖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