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执仲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晓刚与威海成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仲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刚,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威海成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仲案字(2011)第157号裁决书,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执行标的额13000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