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雷大章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雷大章。委托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维炀。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雷大章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雷大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大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大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原告雷大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雷大章负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