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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侯兵锋与高银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兵锋,高银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60号原告侯兵锋,男。被告高银峰,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兵锋诉被告高银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兵锋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兵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兵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侯兵锋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