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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玲与冯德锋、范学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玲,冯德锋,范学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夏玲,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阚乃奋,个体工商户。被告:冯德锋,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范学梅,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玲诉被告冯德锋、范学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玲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玲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