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张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张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湛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