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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张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张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湛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