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荷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荷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荷妃。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荷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荷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