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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与刘忠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刘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3-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烟墩村。法定代表人:卞祥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生,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村刘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7203110339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诉刘忠生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587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忠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忠生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393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5795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翔毛绒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