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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兴乐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乐,萧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马兴乐。被执行人萧满英。申请执行人马兴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萧满英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萧满英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萧满英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2228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