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宫光顺与景县北留智镇北留智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光顺,景县北留智镇北留智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宫光顺,农民。被执行人景县北留智镇北留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宫光顺与被执行人景县北留智镇北留智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的(2010)景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9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景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何 曾审判员 徐金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