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龙执民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项秀勤、项巧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福林,项秀勤,项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1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林。被执行人:项秀勤。被执行人:项巧林。申请执行人张福林与被执行人项秀勤、项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40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5月14日止,被执行人项秀勤、项巧林欠申请人张福林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情况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