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枣民三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根波与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波,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根波,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543号原告王根波。被告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波诉被告枣强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