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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与尚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芦月胜。申请执行人芦冬梅。申请执行人吴燕。申请执行人卢凡森。被执行人尚静。本院在执行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与尚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1)临民牛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允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