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与尚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芦月胜。申请执行人芦冬梅。申请执行人吴燕。申请执行人卢凡森。被执行人尚静。本院在执行芦月胜、芦冬梅、吴燕、卢凡森与尚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1)临民牛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允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