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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9月4日被告趁其不在、填了其旧宅基地内的水井,该井及井内存放皮硝损失共计12850元;另外,被告还在建房时毁损其树木12棵、砖1500块及土墙折价5000元。因而,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其水井损失12850元、树木和砖及土墙损失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我国农村一户依法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经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已与所在村组于2005年3月16日达成协议:其旧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其负责彻底清理干净旧宅基地内的房屋、树木等杂物;其实际也已申请获批并盖建居住在新宅基地内。原告诉被告要求就其旧宅基地内的水井及井内存放物、树木和砖及土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其旧宅基地已经收归集体所有,且其依约本应及早彻底清理干净旧宅基地、交回集体。因而,原告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相关纠纷应另行寻求当地政府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