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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随州三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331号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古城。法定代表人:文才好,经理。被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两水开发区两水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邱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财产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于月华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