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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某,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8-12月份的抚养费1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200元,2012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2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8-1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