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盛典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盛典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盛典网吧。投资人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盛典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薇人民陪审员  张谨人民陪审员  周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