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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富阳市金利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金利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富阳市金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江工业园区(裕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4948582-0。法定代表人:董金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振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告: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144833773。代表人:张听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的银行存款67354.18元。现根据原告的申请,需解除对被告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银行存款67354.18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银行存款67354.1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