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2x。被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117。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魏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魏某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原告魏某未能按照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已经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魏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