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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2x。被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117。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魏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魏某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原告魏某未能按照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已经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魏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