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文盲,住洛南县,农民。2011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李明伙同全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刀具至西安市含光路与西大街十字路口处,挡乘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由被告人李明坐副驾驶位置,同伙全某坐后排,当车行至西安市科创路与白沙路丁字口沙井村北口处下车时,同伙全某下车持刀准备堵住驾驶室车门,被告人李明向被害人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徐某见状载着被告人李明加速行驶逃离至西安市丁白村,与等候在丁某准备接班的白班司机陈某将被告人李明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抢劫事实,被告人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单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明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李明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李明在三至四年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明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执行至2014年2月6日止)。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