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铭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铭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深圳市世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松白路中信宝旺达工业园1栋。法定代表人刘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朝,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西安铭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2号明德花园大厦19层F座。法定代表人王银生,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世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铭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81.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