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罗春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43号申请人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灿。被申请人罗春明,男。申请人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深罗劳仲案(2011)2218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梦想飞扬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