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祥,赵虎田,赵风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虎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风田,系赵虎田姐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丽红。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孙 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