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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祥,赵虎田,赵风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虎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风田,系赵虎田姐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丽红。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孙 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