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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波与黄亚哲、潘乃群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波,黄亚哲,潘乃群,陈灵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熊波,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黄亚哲,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潘乃群,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灵灵,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波诉被告黄亚哲、潘乃群、陈灵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波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灵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波撤回对被告陈灵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