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波与黄亚哲、潘乃群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波,黄亚哲,潘乃群,陈灵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熊波,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黄亚哲,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潘乃群,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灵灵,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波诉被告黄亚哲、潘乃群、陈灵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波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灵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波撤回对被告陈灵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