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被告来某某,男,出生日期不祥,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普生审判员 叶作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岚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