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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被告来某某,男,出生日期不祥,陕西省紫阳县人,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普生审判员  叶作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岚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