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党成江、邱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成江,农民。因本案,2006年11月21日向鞍山市铁东分局投案,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4日被押回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3月21日再次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某,农民。因本案,2006年11月21日向鞍山市铁东分局投案,被羁押于辽宁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4日被押回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15日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9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3月21日再次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成江、邱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成江、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5日,在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西杨家营村潘某家中,被告人党成江与钟某喝酒时发生口角并互殴。党成河、刘琐(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邱某三人听说后,打车回到党成江的租住处。党成江在丰润区燕东医院检查后,在医院门口又与钟某发生争吵。党成江跑回自己的住处,与党成河、刘琐、邱某一起持铁棍、木棒来到燕东医院南侧路西的天水超市门口,邱某用木棒打了钟某躯干部及右臂,党成河与刘琐用铁棍、木棒击打钟某的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党成江手持铁棍也来到现场,看见钟某倒地后,四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钟某系因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邱某再次到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投案,次日下午党成江向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投案。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党成江、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成江、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党成江与钟某在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西杨家营村潘某家中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党成江打电话叫来了党成河、刘琐(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邱某。在钟某妻子陪同被告人党成江在唐山市丰润区燕东医院(坐落于杨家营村)检查时,钟某又赶到医院,与被告人党成江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党成江遂跑回自己的住处,告知在此等候的党成河、刘琐、邱某称钟某又找来他人要打他,并与三人一起分别持铁棍、木棒等返回燕东医院,在燕东医院南侧路西的天水超市门口,先行赶到的被告人邱某用木棒打了钟某身体躯干部及右臂,党成河与刘琐用铁棍、木棒击打钟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党成江手持铁棍赶到现场后,看见钟某倒地,遂与其他三人一同逃离了现场。被害人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钟某系因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06年11月21日,被告人党成江、邱某主动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分局投案。2011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邱某再次到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投案,次日下午党成江向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党成江供述,我捂着胳膊往家走,钟某媳妇来了招呼我去燕东医院检查,我边走边给我弟弟党成河打电话,他没接,与他一起的刘琐打回来,我告诉他们我被钟大六子(钟某)用大斧子砍了,让他们回来。从燕东医院门口出来时碰见钟怀峰从一辆红桑塔纳车上下来冲我窜过来,和他一起来了好几个人,我怕挨打就往家里跑。党成河、刘锁、邱某各拿着铁棒、木棒等奔燕东医院找钟大六子去了,我赶紧拿了一根铁棒,跑到燕东医院拐弯处时,看见钟怀峰倒在超市门前了,便跟着党成河、刘锁、邱某拿着家伙往回跑;2、被告人邱某供述,2006年11月1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刘锁、党成河往北京拉水泥,党成江给刘锁打电话说被人欺负了,让回去看看。我们三人赶回党成江家,呆了大约半个小时,党成江回来说他们找来了一车人打他,让跟着他去打架,我和党成江、党五、刘锁各自在院子里拿了木棍、铁棒,到燕东医院门口后,我用木棍朝那人身上、胳膊打了两下,党成河上来打他脑袋几下,他就倒下了;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5日晚上6点多,其和钟怀峰、井某、党老四(即党成江)、刘某、王某等人在潘某家东屋喝酒时,党老四与钟怀蜂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大家劝开后,党老四说胳膊坏了,魏某送他去了燕东医院。过有半小时,其和钟怀峰一起去燕东医院,在医院门他俩说了两句话后党老四往西跑了。后党老四领着三个人过来奔钟怀峰去了,每人拿一根铁棍子,几下把钟怀峰打倒在地上就往西跑了;4、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党成江和钟怀峰二人在潘某家酒后争吵并互殴,还听到党四给别人打电话说挨欺负了,让他们过来。在医院门口党四碰见了钟怀峰,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大伙拉开。一会儿看见党四、党五(党成河)还有两个人手里拿着铁棍朝钟怀峰跑过去,后看到钟怀峰躺在地上;5、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喝酒时钟怀峰与党老四发生了口角,钟怀峰媳妇带党老四去燕东医院看病,钟怀峰也来到医院说要与党老四讲和,党老四就跑了。正劝钟怀峰时,党老四带来几个人拿着工具跑过来,把钟怀峰打倒后跑了;6、证人张某(钟怀峰之妻)证言证实,听说钟怀峰打架后,便来到潘某家,拽党四往医院方向走,党四边走边打电话说打仗了,让他们快回来。在医院给党四拍完片子后,在门口正好碰上钟怀峰,他们又吵吵起来。党四奔他家跑去了,几分钟后,党四带着几个人跑回来,每人持一根铁棍追上钟怀峰,党四、党五每人一棍子打下去,钟怀峰仰面倒在地上;7、证人王某、井某证言均证实党成江和钟怀峰在潘某家酒后争吵并互殴的情节。井某与另一证人刘某均证明到燕东医院后,看见钟怀峰躺在南侧天水超市门口;8、证人银某证言证实,其家的两间西厢房租给了黑龙江的党四一家人。2006年11月15日晚上7点左右,党四回到家,说跟钟怀峰打架着。钟怀峰媳妇也跟着来了,一块劝党四。一会儿,党四的弟弟和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回来后说打钟怀峰去,大家就劝,后他们往燕东医院方向去了;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0、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11、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的提取笔录,在丰润区西杨家营村银某家猪圈内提取长柄斧子一把、铁管一根、木棍一根;在西杨家营村治保会提取中间带分叉的铁管一根。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党成江、邱某的家属各补偿了被害人钟某家属经济损失三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成江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被告人邱某积极参加聚众殴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党成江、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成江、邱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成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二、被告人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陆左刚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