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沈苏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XXXX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永安财产XXXX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苏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永安财产XXXX服务部。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XXXX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36394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六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淳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