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凌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某,西安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凌某,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070元,退还原告1007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审 判 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