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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巫伟与珠海市天德房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6号原告巫伟,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6167。委托代理人叶腾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6112。被告珠海市天德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144号福利楼二层A区。负责人李镇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伟与被告珠海市天德房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伟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巫伟承担,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伟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