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军英与袁路明、童根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英,袁路明,童根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赵军英,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永水,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引泰,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路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童根大,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负责人:吕文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号2—*楼。负责人:赵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英与被告袁路明、童根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军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根大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军英申请撤回对童根大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英撤回对被告童根大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昕审 判 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