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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59号原告:邵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廖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