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59号原告:邵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廖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