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12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董永珍与温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永珍;温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23民初43号原告董永珍,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青冈县。被告温长海,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按被告登记所处寻找,该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属于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永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