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旭景佳园(一)期4栋第01层商铺1-145号房。法定代表人牟勇。委托代理人阙光葆,系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黄坤钰。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该楼盘预售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01XXX号)XX第10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1705、1805、1905、2005、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和XX阁第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共44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5858平方米);2、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中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44×××64)300000元。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XX庭(该楼盘预售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XX9号)XX阁第10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1705、1805、1905、2005、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和XX阁第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共44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5858平方米),查封价值以11716000元为限。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中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44×××64)300000元。上述房产、银行存款在本院查封或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移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伟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