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屠燕青与王博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燕青,王博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屠燕青,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彭红艳,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借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燕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